評論:探針盒子“盜號”主要緣于違法成本太低
盡管公眾對不法之徒不擇手段獲取個人隱私信息的現象早已見慣不驚,但一個小小的探針盒子就能精準便捷地完成對他人手機號碼等隱私信息的采集,還是令人驚悚。尤其是在被譽為“消費者維權盛宴”的央視3·15晚會曝光后,探針盒子的非法兜售不僅沒有任何收斂,反而還在市場上更加橫行,讓消費者對個人隱私信息的“裸奔”有了更多惶恐和憂慮。
利用探針盒子精準采取他人隱私信息,不僅缺德,也涉嫌侵犯隱私權。根據《侵權責任法》,這種不法行為已構成了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并對其所導致的名譽受損或者財產損失,要求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遭受的財產損失。同時,受害人還可以在遭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時,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外,這種行為也涉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了時日不等的拘留和500元罰款等處罰規定,并設置了拘留和罰款可并處的規定。顯然,用探針盒子采集他人隱私信息,已僭越了法律底線,理當依法受到制裁。
遺憾的是,法律涇渭分明的禁止性規定,并未能阻止不法之徒用探針盒子覬覦他人隱私信息的不法行為。究其根源,除了貪婪誘發的鋌而走險之外,癥結之一還在于違法成本太低。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作了具體處罰規定,但最高處罰不過是500元罰款以及10日行政拘留,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相比于非法所得是嚴重不對等的。違法成本低廉與非法獲利巨大之間的不對等,必然會讓那些企望通過覬覦他人隱私信息而大撈特撈的不法之徒,因沒有切膚之痛更加底氣十足。
更重要的是,沒有懲罰性賠償的兜底,不僅間接降低了違法成本,也讓一些受害人不愿主動依法維權,無形中助長了不法之徒用探針盒子非法采集他人隱私信息的囂張心態。受害人的主動維權,往往是遏制不法行為的有力利器,然而,就目前個人隱私信息被非法采集的維權而言,受害人不僅面臨著取證難等諸多掣肘,也面臨著維權成本與收益不成正比的尷尬,致使一些受害人不敢輕言依法維權。
如果違法的賠償金額能夠大幅提高,受害人必然會對依法維權信心十足。如此既可以增強受害人依法維權的主動性,又可以間接提升不法之徒的違法成本,不失為一舉雙贏的優選。
遏制探針盒子非法采集他人隱私信息亂象,必須大幅提升違法成本。一方面,監管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要用足用活現有的法律規定,始終常態化地對這種不法行為保持高壓威懾態勢。另一方面,在不能立即修法的情況下,可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這種不法行為處以懲罰性賠償,倒逼不法之徒懾于高昂代價而主動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