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安寧權”納入隱私權 是網絡時代剛需
未來安寧權的適用空間很大,線上線下都可能成為維護公民生活安寧權利的重要抓手。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四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意味著,安寧權與私密空間、活動和信息并列,成為隱私權的重要內涵。
拒絕騷擾,是網絡時代的“剛需”
長期以來,安寧權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存在,沒被正式寫入立法。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網絡技術發展,才逐漸得到重視,于2012年首次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寫進《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了公民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電子郵箱拒絕商業廣告的權利。
拒絕商業廣告是公民維護生活安寧的基本權利,也是隱私法在人格權保護體系的有效延伸。此前,某網絡社區公約也將“安寧權”作為用戶基本權利,將私信騷擾、商業廣告、頻繁@等侵害用戶網絡空間安寧的行為,作為侵害安寧權的一種類別。
可見,安寧權適用的情景,不僅包括線下的現實社會,更涵蓋網絡線上的虛擬社區。從現有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表現看,安寧權并沒有正式從隱私權體系中分離出來,其中考量,一是隱私權足以涵蓋安寧權保護,兩個權利內涵和外延重合較多,隱私權可以吸收安寧權;二是侵害安寧權行為多以侵害個人信息為前提,比如,在獲取公民電話、郵箱、用戶名等前提下才能實施廣告推銷和信息騷擾,個人信息又是隱私權重要組成方面,兩者相互關聯、互為表里。
“安寧”入法,掌握信息接收控制權
將安寧權正式納入隱私法律保護體系,對于我國人格權法律體系發展來說有著重要積極作用。未來安寧權的適用空間很大,線上線下都可能成為維護公民生活安寧權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線上和線下的商業宣傳需嚴格遵守安寧權基本原則。不被打擾是安寧權的核心組成方面,網絡廣告要本著“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原則,發送形式也須符合安寧權的原則,那類“狗皮膏藥”一樣的彈窗、貼邊等廣告形式就要好好管一管了。
第二,鄰里生活安寧多了個維權抓手。噪音、狗叫、廣場舞等擾民行為,除了報警,還可依據民法典安寧權的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判決侵權方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內的法律責任。
第三,線上“防騷擾”等防控措施會做得越來越好。社交平臺應根據安寧權原則,將信息接收的控制權還給用戶,通過自行設置拉黑、禁評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安寧權會給社會型公眾人物更多空間。藝人、網紅等知名人物屬于公眾人物,其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要受到一定貶損,但其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不被打擾、安寧生活的權利要被尊重。所以,安寧權更有利于公眾人物安寧生活。
安寧權與隱私權并不完全重合
安寧權雖與隱私權有很大重合之處,但又存在不同的適用方面,在未來人格權法發展過程中,安寧權不妨獨立成為一項具體人格權。
首先,安寧權適用場景超過隱私權。比如,鄰里之間,深夜狗叫擾民,按草案規定,這就算得上是侵害生活安寧,若訴請法院,請求權基礎單獨定性為安寧權比隱私權更貼切。
其次,網絡安寧權多是阻卻騷擾的權利。例如在社交平臺中,普遍存在@他人的行為,不乏騷擾等侵權行為。但這一行為并無需得知用戶隱私信息,只要獲得公開賬號名稱即可,并不屬于侵害個人信息的情況。若按草案規定,用戶需適用隱私權維護權利的話,這樣的適法值得商榷。
最后,網絡商業廣告多種多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侵害用戶安寧權的方式做出的。比如,彈窗、貼邊、嵌入等廣告發送方式令人反感。所以,廣告法等法規將“一鍵關閉”作為特殊廣告的用戶權利之一。“一鍵關閉”本屬用戶安寧權范圍,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屬于隱私權。
當然,這要在未來法律修訂中逐步細化,就當下而言,把生活安寧作為重要的隱私權利加以保護,體現了民法典與時俱進的編纂品格,也是對新技術發展背景下保障個體權利的立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