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等15車企集體行賄:為新能源車型數據接入過審
11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披露的一份由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決文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行賄方是來自國內各省市15家車企的工作人員,包括奇瑞新能源、比亞迪、眾泰新能源、廣汽新能源、上汽集團乘用車分公司、北汽新能源、吉利汽車研究院、長城汽車、長江汽車、東風特汽專用車、申龍客車、鄭州宇通客車、成都大運汽車、金龍聯合汽車工業、上海循道新能源有限公司。
澎湃新聞記者向部分行賄車企咨詢行賄的具體情況時,均被回復稱剛剛知道這件事,內部還在進一步核查中。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數據中心官網介紹顯示,其全稱為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于2014年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文批復成立,并負責業務指導。由上海國際汽車城(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原“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上海交大教育發展基金會,以及上海市嘉定區光彩基金促進會四家單位發起成立。
官網資料顯示,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是上海市唯一的新能源汽車及其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分析機構。主要職能為:采集上海全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數據,開展消費者駕駛行為與充電行為的研究,為全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政策制定與評估以及充電基礎設施網絡規劃提供咨詢服務與決策依據等。
多份官方文件也提到,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對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平臺。
截至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數據采集與分析系統車輛接入現狀數據顯示,接入車輛數248095輛,接入車企數117家,接入車型數702款。
根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滬0114刑初1015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三部刑訴[2019]5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項某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間,被告人項某由國有獨資公司上海國際汽車城(集團)有限公司委派至民辦非企業上海新能源汽車數據中心擔任綜合部主管期間,利用負責審核新能源車企新車型數據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7萬余元。
具體來說,這7次受賄行為中,金額最高的一次是2萬元:收受奇瑞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給予的購物卡合計價值2萬元;金額最低的一次是,收受廣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給予的現金0.2萬元。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事實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項某與上海新能源汽車數據中心簽訂勞動合同,先后擔任該中心數據質量監測總監、車企管理部副經理,其利用負責審核新能源車企新車型數據接入符合性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至2018年6月間,多次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8萬余元。
這涉及13次行賄,其中,金額最高的一次是:2017年10、11月,其收受東風特汽(十堰)專用車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該公司合作伙伴張家港富瑞氫能裝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給予的現金合計6萬元。金額最低的一次是:2017年9月,其收受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王海濤給予的購物卡合計價值0.3萬元。
裁判文書披露,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項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至上海市嘉定區監察委員會辦案點,在接受詢問時主動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到案后亦作了如實供述。案發后,項某已退繳了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項某身為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項某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訴機關認為,項某犯兩罪,應予數罪并罰。控、辯雙方認為,被告人項某在受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又能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其在非國家工作受賄犯罪中,也具有自首情節,能積極退贓,亦可以從輕處罰。結合項某的前科情況、收受賄賂的次數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對辯護人關于項某可適用緩刑的建議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做出判決:
一,被告人項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在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另一份裁判文書顯示,項某一度進行了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9)滬02刑終1439號顯示,原審被告人項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審理過程中,項某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項某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根據項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序合法。現項某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