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形式多樣套路深 如何快速識別和防范?
非法集資套路多多 一著不慎血本無歸
● 目前,非法集資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三種形式:第一,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第二,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第三,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公眾在投資前一定要對公司的業務及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充分了解,了解該企業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是否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資金投向領域是否安全可靠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梁 晨
近年來,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非法集資活動頻繁發生。除了傳統的線下非法集資,還出現了很多以P2P平臺、交押金做線上任務賺外快等新形式,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
非法集資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成為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
6月1日,2020年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正式拉開帷幕。這是第8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主題為“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
那么,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哪些形式?又會違反哪些法律?于公眾而言,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資,又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如何快速識別和防范?
非法集資變化多樣
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經偵部門破獲了一起以領養鱷魚獲取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約8915.9萬元。
去年10月底,深圳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南山派出所等單位陸續接到投資人報案稱,深圳鱷魚寶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鱷魚寶”P2P平臺發布公告,鱷魚寶平臺從2019年10月21日起關停,平臺的充值、開標、提現等功能停止,投資人的投資款無法提現。
據悉,鱷魚寶平臺上線于2016年11月,以投資鱷魚相關產品為主,具體操作方式是投資人以領養廣東宏益鱷魚產業有限公司鱷魚的形式,在平臺上進行投資,平臺承諾保本付息。
這只是目前非法集資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據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三部檢察官李舸禛介紹,目前,非法集資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犯罪嫌疑人往往打著股權認購的幌子,利用股權激勵機制,向投資人許諾高額的分紅收益,吸引投資者前來投資。
第二,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犯罪嫌疑人針對老百姓的投資心理,以個人借款等方式吸收資金,并承諾高額回報。投資人寄希望于集中資金優勢獲取更高的投資回報,而實際上嫌疑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往往把吸收的錢款投入其他P2P平臺等高風險的投資領域,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血本無歸。
第三,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在這一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表面上成立公司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實際上并非希望通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獲取利潤,而是通過向投資者許諾到期回購商品或者寄存代售等方式承諾保本付息,利用投資者的獲利心理,騙取投資人的信任,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鱷魚寶平臺屬于第三種形式。”李舸禛說。
在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看來,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具體包括:以擴大生產經營,投資高科技開發、生態環保及能源項目等名義非法集資;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的P2P等網絡借貸平臺,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等手段非法集資;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或投資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進行非法集資。
鄭寧說,此外還有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為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進行非法集資;通過在各地物色代理人、較廣的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多層級、廣范圍的非法集資犯罪網絡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利用網絡技術構造“虛擬”產品,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在鄭寧看來,隨著犯罪手段的不斷演變,非法集資又出現了三個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成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雇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突出重點防早打小
明確分工強化協作
李舸禛分析稱,非法集資也具有鮮明的二次違法性的特征。其所違反的前置法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涉及的刑法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集資詐騙罪。
在鄭寧看來,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據鄭寧介紹,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對于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鄭寧建議:
首先,突出重點,防早打小。要突出網絡借貸、私募基金、養老服務、虛擬貨幣、電子商務等行業領域,突出老年人、青年學生等重點群體,突出車站廣場、市場商區、電梯間等重點區域,做好宣傳教育。
其次,明確分工,強化協作。要堅持屬地管理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并重,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各成員單位、各縣區之間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增強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最后,因地制宜,注重實效。要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形式。
在李舸禛看來,在預防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方面,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輿論宣傳,使老百姓能夠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利誘性、欺騙性;對于工商行政部門而言,應當加強對于公司設立的審核,發現缺乏實體經營活動、有非法集資嫌疑的公司,應當不予批準設立,已經設立的,應當及時關停。在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方面,司法機關應當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不枉不縱。
中老年人容易受騙
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隨機采訪的公眾更好奇的是,非法集資更容易將哪些人作為重點對象,遭遇非法集資的受害者一般具有什么樣的特點。
對此,李舸禛說,非法集資活動的對象主要是那些有投資意愿,且有閑置資金,對互聯網金融等新型投資模式又缺乏了解的群體。司法實踐中,中老年人更容易被非法集資活動所迷惑。由于該部分群體一般都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有投資意愿,但是社會上的投資渠道又較為匱乏,加之該部分群體抗風險能力較低,不愿承受較高的風險,銀行的理財產品要么利率較低,要么風險較高,因此非法集資這種承諾保本付息的投資活動一定程度上就滿足了這類群體的投資心理。
在鄭寧看來,目前,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高發的領域包括融資中介、網絡借貸、私募基金、影視文化、批發零售、電子商務、房地產、交易場所、涉農合作組織、資源開發、養老服務、醫療健康、民辦教育等行業。
“最容易上當受騙的多為留守老年人、打工族、在讀大學生、退休人員等群體。”鄭寧說,這些人大都有兩個特點,一是手中有大量閑散資金,渴望穩定、高收益的投資渠道;二是人情社會存在民間借貸習俗,被害人對非法吸儲者存在人身信賴,人們無論是遇到生活困難還是生產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親朋好友周濟渡過難關,若有了致富途徑需要籌集資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層層直接、間接的人情網絡。
那么,公眾應當如何快速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資,又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公眾在投資前一定要對公司的業務及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充分了解,了解該企業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是否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資金投向領域是否安全可靠。”鄭寧說。
李舸禛則建議,公眾首先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對于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其次,在投資時應當充分了解投資的內容及企業的資質,結合非法集資的特征,重點審查集資活動是否獲得批準、是否承諾高額回報等。對于那些沒有實體經營活動且承諾高額回報的投資,應當提高警惕。一般來說,投資利率高于10%的投資,投資人應當格外小心。最后,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回報往往伴隨高風險,需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李舸禛說,如果不慎遭遇非法集資,應當及時留存相關證據,及時報警。特別是投資合同、收據、協議、付款憑證等重要的投資憑證,投資人一定要妥善保存。此外,實踐中常常因為投資人報案延遲,導致司法機關不能第一時間查扣相關證據,最終因為重要證據的滅失,無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