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擬規定直播營銷不得對數據流量等造假
導讀: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消息,為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并征求意見,其中明確,直播間運營者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消息,為加強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并征求意見,其中明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規定》分為總則、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監督管理、附則共5個部分,對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做出多項規定。
《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注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不適宜未成年人參與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此外,《規定》指出,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時,不得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不得為其推廣、引流;
不得侮辱、誹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不得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對于違反《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z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