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報告全文|探究圖片版權爭議成因 共促糾紛源頭治理
北京是全國文化中心、文化創意產業之都,相應地,在司法實踐中也體現出版權糾紛逐年增加、版權侵權方式不斷出新的特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新發展。深入開展版權糾紛的訴源治理工作,有利于激活版權行業自治效能,進一步促進網絡版權產業的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集中審理北京市轄區內涉網著作權案件。其中,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占比最大。為從源頭上減少此類訴訟增量,我院對圖片類著作權案件進行了調研,并就相關問題對圖片權利人和使用人進行了問卷調查,針對審判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爭議產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度分析,并提出相關治理對策和建議。
01
涉網圖片類著作權案件 數量和特點
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我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權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在所有著作權案件中的占比超過一半以上,總體上呈現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訴訟高度類型化
形成較為明確的裁判規則和標準
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國內圖片公司和個別個人權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圖片公司的案件數量占全部圖片類案件的43%。原告主張的權利和訴訟請求、證據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現出高度一致性,類型化特點明顯。通過長期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法律問題已經形成較為明確的裁判規則和標準。
二是直接侵權主體類型多樣 涉訴群體廣泛
直接侵權主體既有機關、企事業單位,也有個體工商戶、個人。新聞網站等媒體侵權多發,微博、微信、博客、貼吧等平臺上的自媒體用戶侵權現象亦十分普遍。圖片使用方所在行業不限于互聯網產業,包括需要使用互聯網經營或者發展的所有產業主體。
三是涉訴圖片原始載體多為電子形式 新型創作成果不斷出現
攝影作品多為用數碼相機、智能手機等設備拍攝,原始載體多為電子形式,極少數以傳統膠片相機拍攝。美術作品也大多利用繪圖軟件繪制,極少數采用傳統創作方式創作完成后再進行電子化。在涉及新型圖片類創作成果的案件中,原告主張的客體能否認定為作品以及屬于何種作品是案件審理首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利用計算機軟件合成制作形成的延時攝影、電子相冊、動態圖片等。
四是圖片使用場景廣泛
各圖片使用人使用圖片具有不同的目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在文章中作為配圖使用、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在電子商務網站中展示商品信息、單純展示圖片或圖片集等,其中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為配圖使用,占比94%。從使用場景上看,既有在自有網站上使用,還有在公眾號、微博、電商平臺等第三方平臺上使用。
02
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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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片權利人將維權訴訟作為經營方式之一,通過訴訟獲取商業利益、促進版權交易的目的較為明顯
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統一格式的起訴狀和證據組合方式,有明確的訴訟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權利人并不注重通過正常渠道對外進行版權許可,而是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
例如,針對同一被告,多數原告往往僅就一幅圖片提起訴訟。在進入訴訟調解程序時,原告又請求將其他未提起訴訟的所有圖片一并打包調解,或者促使被告與其簽約購買相關圖片庫產品,試圖利用司法力量同時達成解決其版權爭議及促成版權交易的目的。個別圖片公司或者律師甚至專門從事圖片維權訴訟,主動鎖定圖片權利人,利用專業軟件檢索到侵權行為后再向圖片權利人尋求授權,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這種維權方式已經成為這些圖片公司的主要經營方式和部分律師開發客戶和案源的主要渠道。圖片版權交易本應是市場行為,交易價格也應在市場中形成,由市場進行定價。但目前,利用司法程序進行事后救濟的現象嚴重,司法定價替代了正常的市場行為,說明圖片版權市場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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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使用人版權保護意識不足、獲取授權渠道不暢是侵權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
通過案件梳理顯示,多數案件系圖片使用人版權保護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導致。問卷調查結果顯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過搜索引擎獲得相關圖
但問卷調查同時顯示,圖片使用人事先獲得授權存在諸多困難,主要體現在:一是圖片使用人無法知曉圖片的權利人,缺少獲得授權的渠道;二是獲得授權許可的時間成本較高,無法及時滿足使用需求;三是圖片使用人對權利人是否就圖片享有權利不信任;四是權利人要價過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圖片使用人認為存在上述困難的比例分別為81.25%、56.25%、50%、50%,事先無法知曉權利主體這一原因更為突出。
由此可以看出,圖片市場存在權利主體不明確、權利狀態不清晰、授權渠道不暢通等問題,這是導致侵權行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嚴重制約了圖片作品的傳播和使用。
3,圖片版權來源不清晰、授權不規范,難以獲得被告認同
實踐中發現,多個權利人針對同一圖片分別主張權利、原告并非權利人卻主張權利、被告已獲得授權卻仍被起訴等情況時有發生。在具體案件中,被告對原告權利基礎提出質疑的答辯理由出現頻次最高,占案件總量的19%。在問卷調查結果中,50%的圖片使用人表示對權利人是否享有權利不信任。這些現象都說明圖片類案件存在權利來源不清晰、授權不規范的問題。同時,授權市場不夠公開透明、交易機制不夠完善,也進一步加劇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4,將網絡服務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制造管轄連接點現象突出
網絡服務平臺是侵權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的載體。部分原告除起訴直接侵權人以外,同時將網絡服務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在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明確網絡服務平臺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原告在后續案件中仍將網絡服務平臺
互聯網法院的建立,極大降低了訴訟的時間、經濟等成本,提升了訴訟維權的便利性。北京的互聯網企業集中,網絡服務平臺眾多,因此一些商業化維權團隊通過在這些平臺上主動尋找侵權行為,并將平臺作為共同被告的方式在我院起訴,導致案件數
共同被告的方式在我院起訴,導致案件數量急劇上升。
5,當事人對損害賠償舉證不足,導致法定賠償適用較為普遍
絕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針對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進行舉證,法院判決多使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實踐中,損害賠償數額的裁判標準體現出差異化和梯度化。目前,單幅攝影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300元,最高為4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867元;單幅美術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440元,最高為25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5670元。針對損害賠償的問卷調查結果差異較大,63%的圖片使用人認為單幅圖片的損害賠償金額低于200元是合理的;而51%的權利人則認為單幅圖片判決2000元以上是合理的。
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損害賠償積極舉證,使法官在個案中無法確切了解相關圖片的市場交易價格,可能導致司法定價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脫節。權利人大量通過訴訟以司法定價代替市場定價,亦會進一步擾亂圖片版權市場的秩序,影響市場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
03
我院審理圖片類案件的基本原則
與確立的裁判規則
一、嚴格審查原告的權屬證據,防止非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
針對圖片版權案件存在的權利狀態不清晰問題,我院加強權屬審查,防止“渾水摸魚”。
在漢華易美公司訴廈門蓓蕾公司一案中,攝影作品上既有攝影師署名,又有原告商號和官方網址的水印,同時原告網站中又有原告的版權聲明,原告據此主張其已在涉案攝影作品上署名,應當認定為著作權人。我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已載明攝影師姓名,應推定攝影師為作者,原告僅以版權聲明、企業商號和官方網址的數字水印主張著作權的根據不足。
在劉某訴北京華網公司案中,原告雖然提交了作品署名等初步證據,但涉案攝影作品含有原告本人的遠景側面、背影及就餐照。我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法說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本人拍攝以及如何拍攝,且難以認定為自拍,并據此認定原告并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權。
在搜狐公司訴甬派傳媒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張涉案作品由其員工創作,其依約享有著作權。但被告提供了發表時間早于原告的相同圖片,原告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權屬,且原告員工經通知后未到庭說明圖片拍攝情況。因此,我院認定被告提交的證據構成相反證據,原告主張權屬的依據不足。
二、加強對電子證據的審查,確保證據真實可信
涉網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往往是電子證據,這些證據存在易被刪除、易被篡改、易于偽造且不易留痕的特點,因而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在圖片類案
在北京閱圖公司訴上海東方網一案中,原告采用時間戳進行侵權取證時,未對“互聯網連接真實性檢查”中的關鍵步驟進行操作,無法確定接入網站的真實性。我院據此認為,原告提供的可信時間戳證據存
據此認為,原告提供的可信時間戳證據存在重大缺陷,不予采信。
在上海映脈公司訴北京中搜公司一案中,原告證據保全過程顯示點擊本地緩存鏈接后出現涉案文章。我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保全未展示其緩存該鏈接的過程,不能證明該本地緩存鏈接來源于被告,故對原告的證據不予采信。
三、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能充分披露用戶信息的,推定其實施了直接提供作品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在不能證明其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其僅承擔“通知-刪除”責任。但如果服務提供者不能提供用戶上傳的充分證據,則需要承擔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權責任。
在王某訴搜狐公司一案中,被告主張其僅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院認為,被告僅能證明其具備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但并未提供上傳涉案圖片的用戶信息,不能證明涉案圖片系用戶上傳。因此,法院認定涉案圖片由被告提供,判決被告承擔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
四、
損害賠償具有彌補權利人損失,預防侵權違法行為的功能。加大損害賠償力度有利于加強版權保護,促進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但加強保護的同時,也要注重各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不應不
也要注重各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不應不合理地加重圖片使用人
不應不合理地加重圖片使用人的經濟負擔。
在騰訊公司訴青曙網絡公司“微信紅包”一案中,我院考慮到微信紅包是原告專用于自身社交軟件而創作的美術作品,與大多數美術作品希望得到更多使用從而獲得更多收益的目的不同,并綜合考慮了作品的獨創性、用戶數量、知名度、市場價值、被告主觀過錯等因素,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單幅美術作品的賠償額達2.5萬元。
而在黃某訴昆山汽車公司侵害美術作品系列案件中,原告在后案中主張的美術作品雖與先案不同,但創作元素具有較大重合。我院考慮到后案美術作品使用了較多先案美術作品中的元素,創作難度已大為降低等情況,酌情降低了被告在后案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04
司法指引作用的發揮和治理建議
一、充分發揮司法的指引作用
司法裁判具有引導功能。圖片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實質爭議較小,應當通過司法的引
一是積極引導適用小額訴訟、多元調解等程序,快速高效解決糾紛。我院圖片類案件數量巨大,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絕大部分圖片類案件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條件。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程序更簡便,審理周期更短,有利于糾紛的快速、高效解決,應加大其適用力度。對于未進入審判程序的潛在糾紛,應進一步加強多元調解,為當事人提供更多元的糾紛解決渠道,減少訴訟增量。
二是通過裁判規則,引導圖片版權的商業價值實現途徑回歸市場。針對商業化維權日益增多的現象,在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的同時,避免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得額外的利益,讓當事人明確意識到,訴訟只是侵權的事后救濟手段,不應成為獲取商業利益的主要渠道。
三是進一步加大損害賠償的梯度化和差異化,鼓勵原被告進行舉證或說明理由。在審判中注重區分不同情況,損害賠償數額應“有升有降”。對原告以訴訟索賠為主要經營方式,或采取“放水養魚”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場傳播的,適當降低賠償額度;加大對獨創性高、市場價值大、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優質圖片的保護力度,提高賠償標準;對重復侵權、主觀故意明顯的被告,酌情加重賠償;對于過錯程度較小或者無過錯的被告,適當降低賠償標準或者僅判令停止侵權。鼓勵原被告在訴訟中針對損害賠償提交參考證據或者充分陳述理由,使司法定價與圖片的市場價值更相適應。
二、加強版權糾紛的協同治理
從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來看,案件多發的原因較為多元,要從源頭上避免或者減少爭議的發生,需要司法機關、版權管理機關、權利人、圖片使用人和網絡服務平臺等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和協作,從圖片的創作、管理、許可、傳播、爭議解決等各個環節入手,共同推進圖片版權保護和治理的法治化進程。
一是建立專門的集約化線上圖片交易市場,推動版權公示和交易機制的變革。要轉變目前通過訴訟獲取商業利益的現狀,實現圖片交易回歸市場的目的,需要建立圖片檢索和預警功能強大、權利狀態和許可條件公開透明、交易方式便捷、爭議解決方式多元的線上圖片交易市場。
在交易市場內,權利人對自身作品進行權利公示,并公開針對不同使用行為和方式的許可條件;版權登記機構、公證機構以及其他存證機構可以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供版權登記或存證、侵權取證等法律服務;市場管理者應采用版權過濾和比對等技術,對存在權利沖突或權屬存疑的圖片采取初步篩選、暫緩上架銷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對方受損;圖片使用人可以通過站內搜索便利獲取需要的圖片資源,并進行線上協商或按照公示條件直接支付完成交易;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平臺調解或者法院派駐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在線解紛;需要訴訟的,可以利用法院設在站內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請。在交易市場中,可以一站式完成圖片的權屬確認、權利流轉、許可使用、侵權取證、爭議解決,滿足各方的版權管理、使用、保護和解紛需求。
在訴訟中,圖片權利人是否在圖片交易市場公示權利狀態并提供便利交易方式,圖片使用方事先是否主動在交易市場中尋找圖片資源、征得使用許可,均可作為法院進行裁判的考量因素,并通過裁判引導各方當事人優先通過市場解決圖片版權問題。
二是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區塊鏈等網絡技術的創新和應用使版權登記和交易公示的成本顯著下降,有利于完善版權的管理機制。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充分利用新技術,改革作品登記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為集中、便捷、透明、證明力更強的著作權登記體系,探索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版權登記、權屬公示、交易備案、許可費提存等各環節,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從根源上減少訴訟發生。
三是強化版權保護意識,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圖片使用人應當轉變觀念,尊重他人的勞動創造,牢固樹立“先付費,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線上版權交易市場獲取圖片資源的使用許可。在確有需要又缺乏獲取授權路徑時,應保持最大善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可采取預先向集體管理組織、公證處等機構提存合理使用費的方式,避免侵權風險。發生侵權爭議時,應當積極應對,以最大誠意解決糾紛。
四是網絡服務平臺重新定位角色,承擔版權保護的社會責任。由于很多圖片類侵權行為發生在網絡服務平臺上,網絡服務平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平臺用戶提供圖片版權使用許可或便利的許可使用方式,這既有利于加強圖片版權保護,亦為網絡用戶提供了更為優質的網絡服務,更有助于防范平臺侵權風險。目前,已經有部分網絡服務平臺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圖片版權保護。比如,有的網絡服務平臺聯合版權方提供正版圖片,供平臺內用戶使用,平臺從用戶的內容收益中扣除相應比例,作為圖片的許可費支付給權利人;還有網絡服務平臺從權利人處購買圖片庫,供平臺用戶免費使用。這兩種模式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平臺用戶的使用需求,也有利于促進圖片的正版化利用。因此,網絡服務平臺的積極作為,對解決圖片爭議具有重大作用。建議各平臺根據各自實際情況,探索建立圖片使用人和權利人授權機制的新模式,以實現多贏局面。
在“人人都是創作者、人人都是傳播者”的時代,著作權制度需要與時俱進。我們希望,通過此次對審判中發現問題的深入分析,促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以問題為導向,以共贏為目標,推動形成尊重權利、交易有序、誠信維權、依法保護的圖片版權治理新格局,共促文化創作產業更加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