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養父性侵養女案犯罪行為持續數年!有受害者從4歲起即被侵害
記者梳理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中,曾披露數起涉及養父強奸未成年養女的案件,甚至有被害人初次遭受性侵時僅4歲多,其養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家中,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達數年。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為養父女的特殊關系,曾有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奸犯罪,被告人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此外,在庭審中,曾有被告辯解其并未威脅過被害人,或被告以被害人報案系出于報復,客觀真實性存疑為由辯解。不過,在上述案件中,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的辯解均不予采納。
案例1:養父在家中多次強奸未成年養女,被判10年
法院:利用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奸犯罪,應從重處罰
2017年8月7日,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強奸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養父。該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幼女實施強奸犯罪,其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
判決書顯示,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哈某鋒與妻子王某帶養女哈某到廣東打工,準備安排其養女哈某在廣東讀書,其間的一天,被告人哈某鋒在廣東租住的房屋內對養女哈某(2002年10月17日出生)實施強奸。之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哈某鋒在望謨縣坎邊鄉翁道村許高組87號自己的家中多次對養女哈某實施強奸。
被告人哈某鋒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哈某鋒系被害人的養父,具有撫養的義務,與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奸犯罪,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危害,被告人哈某鋒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哈某鋒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坦白,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哈某鋒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奸淫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哈某鋒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哈某鋒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案例2:養父從養女4歲多就實施奸淫,還辯稱從未威脅
法院: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長期實施性侵,該辯解不予采納
2019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強奸罪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和被害人為養父女關系。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辯解,其并未威脅過被害人。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龐某于1997年被被告人龐某興收養。從龐某四歲多開始至2018年2月,龐某興長期對龐某實施奸淫。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某興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龐某興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解其并未威脅過被害人。
關于被告人龐某興提出其并未威脅過被害人的意見,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認為,經查,被告人龐某興作為被害人的養父,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內心恐懼,長期對其實施性侵,致使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犯罪情節惡劣,該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龐某興于1997年收養被害人龐某(1997年11月25日出生),從龐某四歲多開始至2018年2月份,龐某興利用龐某年幼無知、不從就將其趕出家門、不供養其上學等方式,分別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出租房、南寧市某出租房、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出租房長期對龐某實施奸淫。2018年2月4日上午、2月6日晚上,龐某興在某出租房內奸淫龐某。2018年2月9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龐某興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興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龐某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3:養父辯稱養女報案系報復其管教
法院:即便存在其他原因,也不影響其陳述內容客觀真實性
2017年6月,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猥褻兒童、強奸案件。該案中,存在被告人的生殖器與被害人的生殖器有否接觸、被害人報案是否可能存在報復被告人對其的管教,從而影響其報案的客觀真實性、被告人是否采用了脅迫的手段、被害人的年齡問題四大爭議焦點。
判決書顯示,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龍與被害人王某(2001年11月20日出生)系養父女關系。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龍利用其撫養關系,在紹興市越城區東湖鎮五和村沈江19號家中多次對被害人王某3施性侵犯,其中猥褻1次,強奸2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龍為尋求性刺激,采用淫穢方法猥褻兒童;又采用脅迫手段先后對十四周歲前后的女性實施性行為,應當分別以猥褻兒童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猥褻養女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辯解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因為其沒有用生殖器摩擦、觸碰養女的陰部。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龍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多條辯解及辯護意見,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就四大爭議焦點作出了評析。
首先,關于被告人的生殖器與被害人的生殖器有否接觸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王某龍用生殖器觸碰并插入其生殖器的情況。被告人王某龍在偵查階段亦多次供認其生殖器摩擦、觸碰被害人生殖器的事實。被告人王某龍的上述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像予以佐證,該同步錄音錄像能證實被告人王某龍的供述、閱讀筆錄并簽字的情況。被告人王某龍辯解其在公安機關制作的前3份筆錄沒有看,公安人員叫其哪里簽字,其就簽字的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龍偵查階段所做的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被害人報案是否可能存在報復被告人王某龍對其的管教,從而影響其報案的客觀真實性問題。法院認為,被害人報案時離其最后一次被性侵已有二三個月時間,且當晚報警可能存在不服被告人的管教,與被告人發生爭吵,情緒激動的情況。但被害人系剛滿十四周歲的在校未成年人,之前被其養父性侵后,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求助,現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最后報案,亦符合人之常理。但報警之前其與祖母及同學均訴說過其被養父性侵的情況,且收集在案的上述證據亦能印證其被性侵的事實。故被害人當晚向公安機關報警即便存在其他原因,也并不影響其陳述內容的客觀真實性。辯護人對此提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龍即便侵犯過程中有言語威脅,也不可能達到迫使被害人忍辱屈服、被告人某龍不清楚養女年齡等辯解,法院認為,均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龍為尋求性刺激,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又利用與被害人的撫養關系,采用脅迫的手段,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后又與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