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個別圖片公司或律師專門從事圖片維權獲利
報告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權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在所有著作權案件中的占比超過一半以上。其中,新聞網站等媒體侵權多發,微博、微信、博客、貼吧等平臺上的自媒體用戶侵權現象亦十分普遍。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為配圖使用,占比94%。
報告透露,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統一格式的起訴狀和證據組合方式,有明確的訴訟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權利人并不注重通過正常渠道對外進行版權許可,而是將訴訟索賠作為經營或者獲利的方式之一。
例如,針對同一被告,多數原告往往僅就一幅圖片提起訴訟。在進入訴訟調解程序時,原告又請求將其他未提起訴訟的所有圖片一并打包調解,或者促使被告與其簽約購買相關圖片庫產品,試圖利用司法力量同時達成解決其版權爭議及促成版權交易的目的。
“個別圖片公司或者律師甚至專門從事圖片維權訴訟,主動鎖定圖片權利人,利用專業軟件檢索到侵權行為后再向圖片權利人尋求授權,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報告認為,這種維權方式已經成為這些圖片公司的主要經營方式和部分律師開發客戶和案源的主要渠道。
報告同時指出,實踐中發現,多個權利人針對同一圖片分別主張權利、原告并非權利人卻主張權利、被告已獲得授權卻仍被起訴等情況時有發生。
“在問卷調查結果中,50%的圖片使用人表示對權利人是否享有權利不信任。”報告認為,這些現象都說明圖片類案件存在權利來源不清晰、授權不規范的問題。同時,授權市場不夠公開透明、交易機制不夠完善,也進一步加劇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值得關注的是,部分原告除起訴直接侵權人以外,同時將網絡服務平臺作為共同被告。報告指出,在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明確網絡服務平臺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原告在后續案件中仍將網絡服務平臺作為被告,以此制造管轄連接點的意圖較為明顯,“一些商業化維權團隊通過在這些平臺上主動尋找侵權行為,并將平臺作為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訴,導致案件數量急劇上升”。
報告顯示,絕大部分案件中,原被告均未針對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進行舉證,法院判決多使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實踐中,損害賠償數額的裁判標準體現出差異化和梯度化。目前,單幅攝影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300元,最高為4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867元;單幅美術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440元,最高為25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5670元。
“圖片版權交易本應是市場行為,交易價格也應在市場中形成,由市場進行定價。”報告認為,目前利用司法程序進行事后救濟的現象嚴重,司法定價替代了正常的市場行為,說明圖片版權市場的功能目前未能有效發揮。
報告建議,通過裁判規則,引導圖片版權的商業價值實現途徑回歸市場。針對商業化維權日益增多的現象,在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護的同時,避免權利人通過訴訟獲得額外的利益,讓當事人明確意識到,訴訟只是侵權的事后救濟手段,不應成為獲取商業利益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