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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殺“二選一”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細則出爐

2021-08-18 09:00:53   來源:北京商報   評論:0   [收藏]   [評論]
導讀:  網絡經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迎來政策細則。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對于經營者強制二選一、誤導消費者、以技術手段惡劣競爭等行為進行詳
  網絡經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迎來政策細則。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對于經營者強制“二選一”、誤導消費者、以技術手段惡劣競爭等行為進行詳細規制。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定》不僅對司法判斷提供了操作性指引,細化具體場景,還保持了監管的開放性。

  規則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一定細化。北京商報記者對比發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要求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欺騙;《規定》則明確指出了具體的違法行為,包括虛構交易額等數據信息,用戶評價等流量數據,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誘導用戶作出指定評價等互動行為等。

  而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規定》列出四種情形,例如以消費者名義惡意評價,或是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惡意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等。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認為,《規定》根據近幾年出現的直播、誘導好評等新的商業現象,對規制虛假宣傳、商業混淆作了更為具體的“場景化”規定,便于經營者更好地理解監管方向,從而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為。

  “其次,《規定》對規制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非常全面、具體的規定,比如提到了流量劫持、惡意不兼容、強制跳轉、惡意屏蔽、惡意利用平臺規則、強制‘二選一’、非法數據抓取、大數據歧視等。可以說這些規定非常全面地總結了近年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判例,無論對經營者合規、監管執法抑或相關民事糾紛審理,都提供了操作性極強的指引。”夏海龍表示。

  北京斐石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也向北京商報記者強調了《規定》更加細化,“對企業而言,這個《規定》出臺后,相關的合規會更容易做,因為更加詳細了”。

  平臺承擔重任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規定》提及,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提供指導、規范,發現平臺內經營者有違反《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處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這也意味著電商企業對平臺內的經營秩序管理承擔更詳細的責任。某電商法律政策專家表示:“《規定》對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的不正當行為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要求,甚至細化到了不同場景。”

  上述專家進一步表示:“實際上,電商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不正當經營行為不勝枚舉。尤其在‘雙11’期間表現得更為明顯,有的商家會臨時注冊相關商標,然后舉報其他競爭對手侵犯其知識產權等行為。對于電商平臺來說,按要求必須要做到‘有訴必接’,然而一旦相關商家涉及到被投訴的問題,就需要相應的查證時間,一般是15天。在此期間被投訴商家可能會面對暫時停業等問題,因而就會錯失‘雙11’這樣的大促節。但對于舉報方的投訴是否是惡意行為,往往需要一定時間查證,而且實際上很難下定論。”

  “《規定》中更加明確并放大了作為平臺方對于平臺內商家經營者的監管責任,對于電商平臺來說實際上是一件利好的事,畢竟所有的監管行為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如果平臺內商家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平臺自身也要承擔更大的責任。”上述專家說道。

  瞄準新型不正當競爭

  從篇幅上看,《規定》中有關網絡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更多。在禁止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規定》對流量劫持、妨礙干擾、惡意不兼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細化完善。

  在禁止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其他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規定》對反向“刷單”、屏蔽廣告、“二選一”、數據“殺熟”等行為,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進行規制。

  華東江蘇大數據交易中心大數據交易和流通實驗室副主任李可順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通過交易數據引導客戶的消費意向,通過平臺存在的機制漏洞,影響競品曝光度及正常運營,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比較隱秘”。

  《規定》對上述行為進行了歸納和列舉,例如經營者不得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在短期內與競爭對手發生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觸發平臺的反刷單懲罰機制,減少該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經營者不得針對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攔截、屏蔽其信息內容及頁面,頻繁彈出的對用戶造成干擾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信息除外。

  《規定》對經營者的約束力如何?北京國際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克楓向北京商報記者解釋道,“國家各部委發布的類似規定均屬于規章,這個《規定》就屬于規章,司法可以引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有關部門在執法時,也會依照該規章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

  監管保持開放性

  直播帶貨“翻車”、“二選一”、大數據“殺熟”、低價傾銷……近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密集出臺各類規章政策規范網絡經營引發的眾多頑疾。在2020年11月相繼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便是為了規制直播帶貨各種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規定》中再次明確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進行“二選一”。而在3月15日《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后,電商平臺已有所改觀。上述專家表示,此前如果平臺內商家不進行‘二選一’抉擇,平臺會對其進行限流、降權甚至下架等打擊行為。但現在如果商家愿意獨家入駐某平臺,可以獲得相應的優惠和扶持,商家要是想在其他平臺入駐,該平臺也不會惡意打擊。

  夏海龍認為,《規定》在上述全面、前瞻的規定之余,依然保持了高度的開放性,創設了“專家觀察員”這一全新的監管輔助角色,以實現對新型、疑難案件的合理監管。

  據《規定》顯示,專家觀察員可以依據自身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實踐經驗等,對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意見。

  業內有分析人士表示,面對新業態,一方面,應該保持鼓勵、呵護和規范的司法態度,讓新業態發展創造更多財富,讓網民受益;另一方面,需提煉出裁判方法,沉入場景、貼近產業、解構模型,創新治理模式和訴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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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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