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直播帶貨因虛假宣傳遭受損害 消費者可要求民事賠償
導讀: 昨天,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商務局等聯合指導廣州市律師協會、廣州市直播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編制了全國首個《網絡電商直播常見法律糾紛處理指引》(下稱《指引》),填補了國內電商直播領域法律糾紛處理指引的空
昨天,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商務局等聯合指導廣州市律師協會、廣州市直播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編制了全國首個《網絡電商直播常見法律糾紛處理指引》(下稱《指引》),填補了國內電商直播領域法律糾紛處理指引的空白。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了網絡電商直播中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等規定,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若電商主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相關方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欺騙或誤導,由此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且消費者因為這樣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了購買商品的決定,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電商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進行民事賠償。
電商主播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如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同時要求電商主播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網絡直播平臺和電商平臺均有可能與廣告發布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在直播過程中,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家和電商主播將有可能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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