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用戶被第三方造成損害的可要求接入平臺先賠付
導讀: 今天,國家網信辦表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
今天,國家網信辦表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2021年立法計劃,我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規定,互聯網平臺運營者應當對接入其平臺的第三方產品和服務承擔數據安全管理責任,通過合同等形式明確第三方的數據安全責任義務,并督促第三方加強數據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第三方產品和服務對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運營者先行賠償。移動通信終端預裝第三方產品適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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